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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问答
日期:2003-9-28     来源:    

哪些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

  答:从职业来说,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凡是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机要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不准同外国人结婚。这些人员需要同外国人结婚,必须调离工作岗位。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还要经过一定时间,待所掌握的机密失效后,才能同外国人结婚。在部队掌握核心机密和重要机密的人员,复员转业到地方足五年的,需征求当事人原所在部队同意,再予办理结婚登记。

  从结婚条件来说,凡是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条件者,例如患有麻风病和其他医学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国内禁止结婚的,也不能与外国人结婚。

  从享受公民权利来说,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要待服刑和劳教期满以后,才准同外国人结婚。


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人要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可以?

  答: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来我国工作的外国人要求在我国办理结婚登记是可以受理的。一般有两种情况:

  一是男女双方都是外国人,根据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只要他们符合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又能按规定提供证件,可予办理结婚登记,但为了保证我婚姻登记的有效性,可以让婚姻当事人提供本国法律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有效的条文。

  二是有一方是外国人,一方是我国公民,按照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规定,予以办理。

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可以结婚吗?

   答: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禁止结婚,而现行的1980年婚姻法则并未把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所以说,有生理缺陷的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是可以结婚的。因为: 第一,这种生理缺陷,既无传染性,又无遗传性(无生育能力)对对方健康没有影响。

  第二、实际生活中明知生理有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而自愿结婚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或双方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他们的结合完全是出于互相照顾、互相安慰;另一种是一方由于公伤或疾病造成的这种生理缺陷,而另一方完全出于高尚的情操,自愿作出牺牲的结合。这种自愿结婚,一般对社会也无危害。

  第三,考虑到当前我国尚未能在全国的范围内普遍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所以有无生理缺陷,婚前不易发现。而婚后发现的,只要有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就应准予离婚。对于婚前故意隐瞒生理缺陷者,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劳动教养人员能否结婚?

  答:劳动教养人员是指违反法纪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劳动教养是我国对这些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劳动教养一贯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为了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对于劳动教养人员的婚姻问题,也应视其情况采取灵活办法,正确处理。

  第一,对于在劳教前已订有婚约的,现在双方又要求结婚的,或是双方原已离婚而现又要求复婚的都应允许他们依法登记结婚或登记复婚。

  第二,对在劳动教养过程中相互建立了感情,并要求结婚的未婚或已正式离婚的男女劳动教养人员,一般应劝导他们等到劳教解除之后,再考虑申请登记结婚。如劝说无效,只要其符合婚姻法的结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亦应准予登记结婚。


罪犯在假释和监外执行期间可以结婚吗?

  答:假释是对于被判处徒刑正在执行的罪犯,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罪犯假释后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罪犯在假释期间,可以申请登记结婚,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就应该予登记结婚,不必经过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审查批准。

  监外执行是对应受监禁的已决犯,由于患病需要保外就医,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妇女和孕服不予羁押,交付一定机关监督执行的刑罚。已决犯如果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而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故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不准结婚。


罪犯在被管制或缓刑期间能否结婚?

  答: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在分安机关的管束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下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由于管制只适用于罪行轻微的犯罪分子,而结婚又主要是个人的生活问题。所以,罪犯在被管制期间,可以要求结婚,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就应准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必由其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缓刑是对某些轻罪犯人判处的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一般说来。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不仅罪行较轻,而且有悔改表现,所以不会再危害社会。根据国家有关犯罪分子结婚问题的规定,罪犯在缓刑期间只要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不必则公安机关或入民法院审查批准,就可以申请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应依法为之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为什么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

  答: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男女结婚的理由主要是:

  第一,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要求。根据遗传学的观点,世界上一切动物和植物都有一种共同的特性,即近亲繁殖会使物种退化,反之,远缘杂交则会产生优良品种。人类也是一样,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结婚,往往会把父母双方精神上,生理上的某些缺陷和疾病,集中地遗传给下一代,给后代的身心发育带来不良的影响。这是因为血缘关系在太近的人带有相同的"病态基因",如果他们结婚,其所生子女得遗传病的机会就会很多。据有关医疗部门统计,先天性和遗传性疾病患者中,近亲结婚的后代发病率,比一般婚配的要高150倍,如白痴病、全色盲、遗传性的下肢麻痹症等,在近亲结婚的后代中比较多。可见,近亲结婚不利于后代的身心发育和健康。不利于民族的兴旺发达;同时还会给亲人、家庭带来痛苦和不幸;给社会、国家增加负担。特别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出生的孩子少了,更应该讲究人口质量。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禁止近亲结婚是完全必要的。

  第二,禁止血亲太近的人结婚是伦理道德的要求。禁止近亲结婚不仅是我国各族人民,也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习惯和道德。早在原始社会氏族制度产生时,原始部落就实行外婚制而禁止族内婚,即禁止同血缘的近亲属结婚。自古以来,人们都把血缘关系过近的亲属结婚看成是一种乱伦,是不轨的行为。所以我国自西周时起便禁止同姓为婚,以后历代法律都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可见近亲结婚向来是不符合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的。

  第三,目前我国已具备了禁止近亲结婚的条件。建国30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和人民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人民的政治觉悟和科学文化知识已经提高到了一定的水平,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近亲结婚的严重危害性,越来越多的人都在自愿自觉地避免近亲结婚。因而使我国具备了禁止近亲结婚的条件。


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要经哪26位香港律师辨认核实方能有效?

  答:香港同胞与内地公民申请结婚时,所持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要经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如下 26位香港律师辨认核实方能有效。他们是:

  1981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阮北耀、廖瑶珠、张永贤、陈子钧、练松柏、胡百熙、何耀棣、翁家灼等8位律师I;

  1986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毛云龙、王译长、余平仲、李业广、林汉武、梁乃鹏、梁爱诗、唐天、高汉钊、张子源张恩纯、黄乾亨、黄颂显、杨少初、邓尔邦、黎锦文、戴镇涛、肖弘毅等18位律师。

 

对香港26位律师出具的办理婚姻登记的有关征明怎样辨别真假?

  答:我国司法部门委托的香港26位律师所出具的有关办理婚姻登记的证明,婚姻登记机关一般可采取如下办法辨别真假:

  首先,检查所出具的证明是否有律师本人的亲笔签名、盖章,是否用火漆封印;

  其次,出具证明的律师是否将其出具的公证书副本一份寄到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公证书的副本与当事人所持的原件是否一致。

  如果当事人所持的原件有出具证明的律师的亲笔签名,盖章,是用火漆封印的,并与该律师寄来的副本相同,则可认定原件。如果实在是无法确认其真假的,可将原件送到省级司法公证管理部门辨认。


港澳同胞婚姻状况证明的有效期限是多少?

  答:我国有关部门规定: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无婚姻记录证明书》,和经该律师证明当事人在其它任何地方均无婚姻关系的声明书,以及澳门有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资格证明书》或《无结婚登记证明书》,我驻港澳机构为其工作人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港澳社会团体为其会员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自出证之日起有效限期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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