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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爱女童远离性侵害
日期:2006-7-5     来源:景田就医网    

  强奸犯罪特别是对幼女的性暴力犯罪,是针对女性暴力犯罪中最为恶劣和野蛮的行为。近年来,针对幼女侵害的案件在我省频频发生。罪犯作案隐蔽,手段残忍。更有的罪犯甚至利用小学教师的身份作案,其犯罪不仅给受害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后果,也给受害者的家属带来极大痛苦。如何防范和制止女童遭遇性侵害,正成为我省各级妇女组织目前正进行的重要维权工作。   触目惊心的侵害   在西安市南郊的陕西省妇联大楼权益部,30多岁的副部长宁焕侠这几天正忙着修改制作一个宣传材料,这份宣传材料将很快送往西安市及各地,通过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开展一场“关爱女童,远离性侵害”的普法教育活动。从事女性维权工作多年的宁焕侠说:“现在女童遭遇性侵犯问题,已到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女童的性侵害是对女童人权的粗暴践踏,是针对儿童的基于性别的暴力问题之一。因此,希望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充分关注和积极干预的法律意识,建立起防范和制止女童遭遇性侵害的铁篱笆,为女童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的生活环境。”   为了说明女童性侵害问题的严重性,宁焕侠递给记者一份来自省妇联的调查报告,这份报告在今年夏天完成后即送交全国妇联,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记者翻阅着这份来自权威部门的调查,心中颇为沉重。   陕西是一个受封建文化传统影响较深的地区,由于受自然条件限制和旧的传统观念影响,加上经济文化相对较为落后,群众防范意识的淡薄和社会支持系统的薄弱,使社会上针对女童的性侵害案件时有发生:   2000年西安市一名9岁幼女在家中被继父强奸;2001年西安某村,一名5岁女童被50多岁的邻居强奸;   2002年~2003年,我省发生数起小学教师猥亵、强暴多名8~10岁小学女学生案;   2003年,西安市一名14岁少女被其网友哄骗至汉中强奸,并将其骗卖给一非法的色情服务场所;   2003年渭南某县一名15岁少女在放学回家途中遭到强暴;2003年我省某县一名6岁女童被其房东强奸。   2004年我省某县一名11岁女童夜间与父母在家中熟睡之际,被施暴者抱出家门实施强奸。   更令人发指的是,蓝田县一名不足一岁的女婴,被同村36岁的杨某强奸、猥亵,造成受害女婴外阴重度撕裂,这是我省目前发现年龄最小的受害者!   自2000年9月至今,陕西省妇联受理女童遭遇性侵害的投诉达30余起,其中有多起为侵害时间长,侵害人数、次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恶性案件,特别是涉及14岁以下的受害女童85名。但令人焦虑的是,据公安部门所掌握的情况和陕西省妇联的调查,在此类犯罪中,有相当一部分,因受传统的“怕丢丑”等因素影响及其他原因而未被举报上来。   “由于如此,导致了对女童实施性侵害的歹徒,未能及时受到法律惩处,无形中助长了他们的恶习,也给受害女童心中蒙上了厚重的心理阴影。我们不能不为之痛惜!”宁焕侠说。   值得关注的性侵犯特点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这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概念是一致的。正因为是未成年人,在心智、识别力都不成熟的情况下,她们成为所有人群中最弱者,因此更需要人们的关爱和呵护。   那么,是谁向这些稚弱的女童伸出了黑手,对其施加暴力进行侵害?   省妇联权益部的调查说,女童性侵害是指施暴者以女童为性刺激的对象,运用权力、权威、暴力、金钱、物质或精神刺激等,引诱、威胁、胁迫、恐吓女童,以满足其性欲望的犯罪行为。包括:让女童抚弄施暴者的生殖器,施暴者接触、抚弄、损伤女童的生殖器官(如胸部、下身等)、强奸、裸露生殖器官、拍裸体录像、传播淫秽物品、强迫从事商业性性服务等。   结合近年发生在我省的大量女童被性侵害的案列,调查分析发现,女童遭遇性侵害主要有如下值得特别关注的特点:   一是案件多发生在偏远农村地区,尤其是自然条件差、经济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在省妇联接到投诉的85名受害者中,只有3名发生在市区;   二是受害者年龄普遍较小。在85名受害者中,最大的仅14岁;   三是小学中教职员工对小学女生性侵害的情况十分突出。这类情况比较隐蔽、危害性很大。案例中有个教师作案人,在任教十几年中,先后奸淫、猥亵十多名小学女生。在省妇联的投诉中,小学女生遭遇性侵害的占受害女童60%以上;   四是作案者多为受害女童或家长的熟人,如邻居、房东、教师、长辈、本村村民、朋友等。而只有极少数是流窜作案的陌生人;   五是受害者及其家长及时主动报案者较少。公安机关曾抓获一名施暴者,他已连续作案多起,受害者有19人,但只有一名受害者家长报案;   六是导致的后果严重。仅2003年来省妇联权益部接待的23个受害者中,有6名后果极其严重,有的造成终身残疾,有的甚至感染上了性病。这不仅严重侵犯、伤害了女童的身心健康,更给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对有些贫困的农村来说,无疑是一场难以弥补的灾祸!另外,由于受害者多数年龄较小,自身保护能力和意识太弱,不知也不会保留证据,加之施暴者多以恐吓而不敢向家长诉说,致使报案时机延误,这无疑给案件侦破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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